近日,我们收到一封名叫闫存福的读者来信。读后我们全都无言,真的不敢也不能相信在法制建设如此发展的今天,还会存在这样的事情。我们决定原文刊登,让大家来评说此事。
尊敬的领导,广大网友你好!我叫闫存福,1952年2月14日出生,陝西省陇县城关镇小沟村腰庄四组人。1996年年11月我承包“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经营煤炭业务。1998年11月15日与甘肃华亭县煤矿签订了给陜西渭河代肥厂销销售煤炭的中介合同。2001年2月,因华亭煤矿托欠中介费诉讼到宝宝鸡市中级法院。案件临近判决时,荆体俊(承包公司法人)给法院递交与华亭县煤矿3达成的“和解协议”和“撤诉申请”被法院识定裁定撤销全案。当事人那里知道:
宝鸡市政务大厅副主任荆体俊利用“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受贿72.5万元,与被告恶意串通、捏造证据被法院认定,错误判案件达20年不予纠正。荆体俊曾因受贿罪被逮捕关押9个月后取保候审,追激的赃款又退还给罪犯荆体俊。而侦破本案的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督检处长马文清因拒绝在释放罪犯的不起诉材料上签字被调离岗位。荊体俊却官复原职,判决错案的法官王新民已被判刑。但错案至今仍得不到纠正,宝鸡市中院给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的交款通知书二审陕西省高院不认可,拒绝收款,剝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2011年当事人拿到宝鸡市检察院侦破荆体俊受贿一案的新证据通过信访程序在陝西省高院立案,因主审法官“权亚”因长一期患白血病于去年死亡,致本案在高院长达10年,至今法院未指派新法官审理本案。2014年9月25日中央巡视组在陕巡视接待群众来访期间,我到登记処登记为“201409250033”号,批转陝西省高院重审,至今仍无结果。我为本案已奔波20多年,开展业务时借用的欠款300多万元至今无力归还债台高筑,家破人亡。我今年已69岁,身患疾病,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只有借助网络平台向领导和网友求助,望领导和网友在百忙之中关注本案,使这宗冤假错案能得以纠正,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事实和证据:
1996年11月我自筹资金,租凭办公场地,招聘业务人员承包“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仅有一张营业执照)经营煤炭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98年11月15日公司与华亭煤矿在宝鸡与公司签订了给陝西渭河化肥厂供煤的中介合同。2000年12月因业务单位“原华亭县煤矿”拖欠居间报酬2015、7060元分文未付。按照谁投资、诉讼受益归谁的原则,我与公司在诉讼之前2000年11月10日签订了“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与闫存福就华亭县煤矿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协议”办理了委托起诉的法律手续,聘请桂立奎律师代理,于2001年2月8日将华亭煤矿起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临近判决时,华亭煤矿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提出和解意见,为了达到和解撤诉目的,在和居间中介合同起诉权受托人闫存福及其代理律师桂立奎和解遭到拒绝后,该煤矿原销售公司经理景真虎于2001年12月上旬两次送给荊体俊现金24.5万元后,荆体俊随于2001年12月16日和华亭煤矿达成以48万元补偿费的合解协议,撤销了闫存福诉讼代理人资格,向法院递交了撒诉申请,2002年1月9日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从而放弃了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债权20157060元。
2001年12月17日宝鸡市中院通知原、被告到庭宣判。我和代理律师到庭后去审判长王新民办公室却看到了荆体俊递交法院的“和解协议”和“撤诉申请”,当庭提出异议,律师桂立奎将我起诉之前与外商投资服务公签订的“与华亭煤矿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协议,债权转让书,加入诉讼申请,给被告的通知当面交给庭长王新民,王新民给被告看了后说:“这事要找院长研究。让我们回去等通知。2月18日我“将债权转让书”通知书”用传真发给华亭煤矿,华亭煤矿即指派华亭县检察院“杨新惠”检察长和两名检察官于12月19日上午到宝鸡将我带到金台区检察院轮流审讯长达12小时并作了笔彔。同时还在宝鸡市工商局调取了“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注册的挡案。时隔两天华亭县公安局“曹玉荣”警官又带两名警察又将我带到宝鸡饭店轮流审讯长达12小时。宝鸡市中院在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临近判决时,对被告动用检察,公安部门非法审讯原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法官不但没有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改变诉讼主体进行判决,而是认定荆体俊受贿捏造的“撤诉申请”“和解协议”裁定撤销全案。(2001)宝市中发民三字第06号民事裁定“准许宝鸡市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撤回起诉”违背常理。法院见意我以个人身份重新起诉,预交法院的诉讼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退给律师桂立奎。离奇的是上诉期间,宝鸡市中院给本案当事人出据的“激款通知”时间陝西省高院不认可,值班法官张润民在交款通知书上签字/闫存福于6月27日上午到省高院办理交款手续经审查交款时间己过。拒绝收款,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因无力筹足诉讼费,2004年4月15日,第二次在宝鸡中院起诉,2005年5月10日(2004)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蹊跷的是本案两次诉讼都是判错案的“王新民”担任审判长。明知本案证据确凿临近判决,又再次担任审判长,目的就是要认定捏造的证据错判本案。
2006年12月我在向陝西省高院申诉的同时,就荆体俊与华亭县煤矿大达成“和解协议”放启2015、7060元中介费债权向宝鸡市检察院举报。
2007年1月16日宝鸡市检察院将荆体俊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侦破。检察院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从上述证据来看,承办人认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合同是闫存福个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其个人投资,应由其个人受益。荊体俊利用了自己法人代表的身份,与华亭方面达成和解,其放弃的是本应由闫存福个人享有的拟债权”。损害的是闫个人的利益。非法处理了我的债权。撤销了我诉讼代理人资格,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债权转让就是荆体俊与被告法官王新民密谋给当事人设置好的圈套。
同年2月6日宝鸡市检察院将其逮捕,追缴赃款72.5万元。令人费解的是罪犯荊体俊被逮捕关押9个月的后,却由千阳县检察院千检刑不诉字(2009)01号不起诉决定书2007年9月5日,将荆体俊取保候审,且退还追激的赃款,官复原职,侦破本案的检察官马文清因拒绝在对荊体俊不起诉材料上签字,被调离岗位。足以说明荊体俊后台有多硬,国家法律在本案中变成了荆体俊权钱,钱法交易的工具。
我不服(2004)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3号判决,先后在金台法院、宝鸡市中院、省高院申诉,均被驳回。2009年9月拿到千检刑不诉字(2009)01号证据不起诉裁定的新证据后,申请销撤销本案认定“和解协议”和“确认该无效”之诉,先后被宝鸡市金台法院、宝鸡市中院、陕西省高院驳回,根据三级法院指明的权利救济途经,2011年9月通过信访程序在陕西省高院立案至今己达10年,未得到陜西省高院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在有生之年,只有借助网络平台,恳请领导和网友在百忙之中关注本案,维护司法公正,惩治罪犯,为民申题冤。
上述事实的证据,均记录在卷。
申诉人:陕西省陇县城关镇腰庄村闫存福
来源:山东新闻网 http://www.cnsdxinwen.com/html/shehui/20210421/3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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